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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 /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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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. 1 - 11
現行大眾傳播媒體法制-出版法、廣播電視法實務之檢討
作者
洪德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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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行政院第三組組長)
洪德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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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第三組組長
中文摘要
出版自由及言論自由皆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,該等自由權利原則上應受尊重而不得任意侵犯,但吾人亦應同時顧及在以公益、社會秩序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之考量下,仍有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給予一定限制之必要,而為使有關對自由權利之限制獲得眾人普遍之認同,我國憲法乃於第二十三條特別規定,對自由權利所為之限制必須「出於必要」,且須以「法律」之形式為之,而出版法及廣播電視法等即係本於上述理念而制定。但法律經訂頒施行後,在實際執行上因時移境遷,遂往往發現若干規定有待補充或修正,否則勢難以肆應現況需要,所謂「法與時轉則治,治與事宜則有功」。因之,本文提出之目的,除將現行出版法及廣播電視法給予簡明扼要之介紹外,並藉以對各該法律有關規定內涵及實務運作予以檢討分析,並進一步提出個人粗淺的建議。
中文關鍵字
大眾;出版法;法制;傳播媒體;電視法;實務;廣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