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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8 /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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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. 141 - 144
論埃及人的天道觀
On the Egyptian's Concept of Maat
作者
劉景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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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)
劉景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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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
中文摘要
埃及文明與美索不達米亞文明一項重大的差異,乃在於美索不達米亞文明中的法律思想與法典的編纂都非常發達,而埃及在這一方面幾乎沒有任何成就。在美索不達米亞史上,社會並不因為法典的頒佈和執行而常現治世;在埃及史上,埃及社會也並沒有因為缺乏法典而擾亂不安。這其中主要的原因,在於埃及人有一種「天道」的觀念。所謂埃及的「天道」,用埃及人自己的話來說,叫做「瑪阿特」(Maat)。英語系的史家將「瑪阿特」翻譯成「真理」(truth),「正義」(justice),「秩序」(order)等等不同的觀念。事實上,「瑪阿特」包含至些概念所有的意義。根據史家柯凡斯基(Milton Covensky)的意見,「瑪阿特」是埃及人認為宇宙初創時,造物主所設定有關萬物間的調和,秩序,安全,均衡等的自然法則。既然「瑪阿特」是「自然法則」,其中自有某種永久性,不變性,和普及性的「原則」在內。這種特定的原則,中文可以稱之為「天理」或「天道」。中文的「天理」或「天道」亦具有「秩序」,「真理」,「正義」,「良善」等意義在內。中文中的「天理」或「天道」與埃及人的「瑪阿特的觀念,在實質上,幾乎是一致的。不過,中文的「天理」常用於倫理觀念方面,「天道」的涵蓋面較高。所以,我用它來代表埃及人的「瑪阿特」的觀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