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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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4 / 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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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. 171 - 242
巿易法述
On Shih-I Fa (State Commercial System)
作者
梁庚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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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)
梁庚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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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
中文摘要
王安石的新法,近世學者多強調其社會政策的意義,具有摧抑兼併的功效,然而究其實際,新法的目標,是以社會政策而兼收財政政策的效果。在施行的過程中,不免以財政的考慮為先,使得實行的結果與原初立法的理想頗有差距。本文的目的在於:第一,重建有關市易法的史實,包括其形成、頒布與施行的過程,及其演變為南宋時期各地城市普遍設置的公營當鋪之經過。第二,以此一史實為基礎,申明市易法立法原意與施行實況的距離。實證市易法的施行,表現為財政政策而非社會政策。市易法實施,急於以息入作為政策目標,市易組織與經營範圍均迅速擴大,表現出強烈的財政色彩。安石對於主持市易的呂嘉問堅定的支持,運用政治壓力,釀成市易之獄,使批評者遭受打擊。到元豐末年,在經營範圍上,市易務已不限於京師,而是構成一個全國性的市易經營網。在經營方式上,市易務從商業協調者的角色,一躍而為經營者,而且經營者的角色不斷膨脹。在經營精神上,財政政策充分暴露。元祐年間市易法與其他新法一同廢罷。紹聖以後,市易法各項內容一一復行,直到北宋滅亡為止。南宋建立,曾經明令廢止市易法,但是財政上的需要卻使免行錢一度復徵,市易務和平準務也一度復設,而抵當庫則亙南宋全期始終存在,並且更為推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