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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0 / 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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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. 197 - 206
明代的鹽務行政機構
The Salt Administration in Ming Times
作者
徐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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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)
徐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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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
中文摘要
明代實行鹽專賣制度,專賣收益大而穩定,是國家財賦的主要收入。因此明朝政府特別注重鹽務行政,來確保專賣的收益。太祖起兵之初,便以鹽課補助軍餉,每占領一處鹽場,便立刻建立鹽務行政機構,控制鹽的產銷,開徵鹽稅。甚至在該地區尚未完全控制,便先將鹽務行政機構建立起來。如江北地區尚未平定之時,兩淮鹽場的行政機構已先成立;張士誠政權的都城平江未攻下,兩浙運司便已成立。可見明朝政府對鹽務行政機構的重視。明代鹽場分布很廣,沿海有兩淮、兩浙、長蘆、山東、福建、廣東等六區,內地有河東、陝西、四川、雲南等四區,各區鹽產種類與製法多有不同,行銷區域與路線也各有規定,相當複雜。而且在專賣制度下,鹽的生產成本與官定價格間的差距,過於懸殊,達到十幾倍,甚至幾十倍。如果逃漏稅課,販運私鹽,便可獲得暴利;於是利之所在,人人趨之,從鹽的生產者、運銷者到政府官吏,都有「漏私之人」。因此如何嚴密控制鹽的生產與運銷,防止私鹽透漏,確保專賣收益,成為明朝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。本文旨在?述這個確保鹽專賣收益的鹽務行政機構,說明其職權與運作。為說明方便,將鹽務行政機構分為三級:上級為中央政府的戶部、都察院及非常設機構,中級為相當於省級的運司與提舉司,下級為鹽場所在的鹽課司。